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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莞高速公路”“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和“南方电网高压线路工程”,在手续不齐全,未得到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作为利益相关方的同意,没有履行相关的手续,强行穿越观音山。三项工程导致观音山核心景观惨遭破坏,森林被砍伐。
再次,近年来观音山作为民营国家森林公园,一直都是自筹资金,自谋发展,为当地企业发展树立了一个标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都是自行解决,但是按照国家规定,这些应该有资金和政策支持。17年来,公园是在巨大的压力和孤立无援的状态下发展起来的。
就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与会专家展开了研讨并认为,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并且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可,地方政府理应尊重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与判决,纠正其不当行为。
公园权益与经营管理成果受法律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有终审判决,已经确认了承包关系的合法性,公园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现在遇到的是一些实际权益的保护问题。工程穿越森林公园,按照物权法来讲,工程是可以通过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使有关部门批准之后,也应该跟森林公园的经营者进行协商,对受损害的利益者确定补偿的金额。不是同意你通过了,就可以想怎么办就怎么办。
关于有些村民乱砍乱伐的问题,按照民法来讲,破坏别人的财产,应该进行补偿。承包经营权和森林利益被损害,都是可以要求补偿的。谁去破坏了?拿出证据事实来,刑事和民事都可以起诉去补偿。
关于收购的问题,一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收购。你想买我东西,要协商价格,我愿意还是不愿意?另外一个叫征收。必须为了社会公众利益才可以征收,还需给补偿。这两个条件都够不上,公园这方面受保护的利益是比较充分的,看不出来对方有什么理由进行收购。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原院长、北京大学战略管理研究所所长晏智杰指出,民营资本承包集体森林资源,逐步升级,发展成为国家级的森林公园,功不可没,应该给予肯定。据2007年公园规划,允许批出一部分土地做商业经营。一旦经营,就有两百亿元收入的前景,于是个别不法官员开始介入,进行种种干扰破坏。目的就是要把观音山的经营管理成果拿过去,把经营管理权收回来,归那些干扰的人来掌握。这个事实的性质,从现在看到和反映的情况来看,就是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家、民营经济,它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侵犯。
依法办事 用法律制裁违法行为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对于晏智杰的观点表示赞同。他指出,事实很清楚,还是要依法来办事,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该上诉的上诉,该起诉的起诉,这点还是要坚持。针对权与法的斗争,还是要坚持依法办事。
国家环保部环评司原司长牟广丰表示,从环评法来讲,工程如果涉及到景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那就是完全违法。在边缘地带和实验区,经过有关部门同意是可以的。另外,按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乃至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是通用的。工程方在未取得环评情况下的施工行为违反了环评法,公园方可以举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表示,从1999年到2016年,观音山可以算得上是民营资本或者社会资本,引入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森林公园建设和维护方面的一个范例。尽管困扰不断,但总体上还是算比较成功。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来讲,公园产权是明晰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是清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是在公园方,这个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