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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观音山森林公园又先后三次向樟木头镇政府书面报告有关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情况和面临的困难,请求镇政府向市林业局报送有关资料,支持公园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镇政府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由于得不到市林业局和镇政府的支持,观音山森林公园按国家规定直接向省林业局申报。最终经省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审核,2005年12月23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得到国家林业局批准正式成立,但当地政府不予承认。
公园被发文要求纳入市级范畴
2000年12月3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东府办复(2000)458号]《关于建立银屏山等4个自然保护区和同沙等16个森林公园问题的复函》,函中表示,市政府同意建立银屏山等4个自然保护区和同沙森林公园等16个森林公园,其中含观音山森林公园。虽然经过5年多的努力,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被国家林业局批准成立,但东莞市政府部门却多次发函,要求调整观音山公园经营权。
2006年10月10日,樟木头镇政府上报文件《关于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全市森林公园建设规划的请示》,请求东莞市政府同意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全市森林公园建设规划中。11月11日,东莞市政府下发[东府办复(2006)912号]《关于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全市森林公园建设规划问题的复函》,称:“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银瓶嘴森林公园总体建设规划中,由市规划局重新规划、概算,镇政府负责涉及收回森林公园的经营权及征地的补偿问题,并由市、镇两级分担其工程建设资金。”
2006年12月6日,樟木头政府下发[樟府函(2006)30号]《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经营权调整有关问题的函》,称:“观音山森林公园做好经营权调整工作,于近日将相关资产、账目整理清楚,备齐相关资料,交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待评估结果出来后再商讨股份、经营权、补偿等有关问题。”
根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由原审批单位批准。即观音山管理和经营主体的变更必须由国家林业局进行批准。针对东莞市政府及樟木头镇政府单方要求,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求助了广东省林业厅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2007年,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下发《关于请调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权属纠纷的函》[林员函字(2007)8号]文件称,“根据相关法律,如果地方政府擅自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权属,剥夺经营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将十分不利森林公园行业的发展。”将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强行纳入市级森林公园的行为,一时间得到了相对的缓解。
强行收购风波持续不断
2006年初,在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经营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樟木头镇政府对观音山公园做了规划,并于6月8日下发文件,以“民营企业不能投资旅游产业”为由收购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至于收购价格,观音山负责人称,“时任樟木头镇政府常务副镇长罗某口头通知3000万元收购观音山,并且不是给现金,而是给一间约1万平方米的旧厂房,其实际价值不超过1500万元,而观音山公园此时的投资招商已过亿。”
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在有关方面的关注下,东莞市政府于2007年4月在《东府办复》(〔2007〕264号)文中明确表示:改变观音山森林公园的权属、经营权等变更问题,樟木头镇政府应与石新社区、承包经营方协商解决。2008年9月,强行收购风波再起。公园负责人表示,樟木头镇政府多次开会强调要强行“收回”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2009年3月16日,樟木头镇政府某领导对黄淦波称,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意见,镇里打算“收购”观音山公园,作价在1亿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