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哪些恐怖的刑罚?
中国古代有凌迟、车裂、腰斩,还有砍头、绞刑等,这还是对“死刑犯”的。对大臣的,廷杖知道不?木棍子打屁股,最重的是杖毙,残忍不?然而这都是“公开处决”,就为了让大家都看见,起到震慑作用,不算鲜为人知。 说鲜为人知的,那就说“绞刑”吧。可不是处决守夜人叛徒那样的吊死,而是让犯人跪着,脖子上套上绳子,穿过背后一根木桩上的洞,套在后面一根木棍上。 然后转动木棍,绳子就会越缠越紧,勒脖子也就越紧,慢慢勒死。更重的是,不一下勒死,而是白天慢慢绞,晚上停下来(也不放松),第二天继续绞,三天绞死。想着都浑身鸡皮疙瘩。说魔山爆头,那还是比武,不是刑罚。 中国的战场上恐怕也有更残忍的吧?高宠被铁滑车轧死,杨七郎、罗成被乱箭射死,宇文成都被一撕两半,李元霸大锤灌顶,残忍不?恐怖不? 注;以上图片选自网络,欢迎关注。

古代的宫刑有多残忍
编者按:前段时间,冷兵器研究所发表了《7分钟肢解一个活记者,这种虐杀在古代酷刑里算什么水平?》一文,文中提及了中国古代诸如凌迟等酷刑。之后有读者询问,凌迟都说了,中国古代的宫刑也说说呗。于是我们今天就来说说让人裆下一凉的古代宫刑。 由于近几十年清宫剧的狂轰滥炸,大众印象中似乎只有想进宫当太监的人才去阉割。其实宫刑是中国最古老的刑罚之一。《舜典》记载:五刑有宫。《周礼·司刑》有云:宫罪五百。周礼这个记载很是吓人,500种罪状都施以宫刑,周朝岂不是遍地都是阉人? 但其实古人对宫刑还是比较慎重的。《尚书·吕刑》对五刑的适用范围作过约略的概括,说“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千、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属二百”,千、三百、二百的说法自然是概数,但也反映了古人不敢滥用此刑的慎重态度。毕竟一宫之后永远绝嗣,对人口增殖影响还是挺严重的。 春秋时,宫刑有侮辱人的成分,晋国的上大夫羊舌肸(音Xi)出使楚国,楚国想恶心恶心晋国,便想把羊舌肸阉了,让他当本国的司宫。秦朝以暴政治天下,受宫刑之人极多,《史记·秦始皇本纪》云“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七十万人不全是宫刑者,但数量也相当可观。据考证,这些受刑者大多是秦灭六国时抓的六国俘虏,灭人之国、绝人之嗣,可见其施刑态度。之后宫刑较诸其他刑罚,过于残酷变态,历来为人所诟病,所以秦以后对于宫刑的废复也经历了曲折的过程。 西汉文帝废除肉刑后,一直到西晋灭亡,宫刑都被摒予正刑之外。史上最有名的阉割刑案,当属太史公司马迁因言获罪,下狱处以腐刑(宫刑的别称)。司马迁之案,其实是汉景帝时定下的以宫代死刑罚原则的实例。或许本来太史公极有可能被处死,正是以宫代死这个原则,挽救了他的生命。 ▲曹操和司马懿剧照 三国曹操一度想恢复宫刑和其他肉刑,一群名士轮番上书软磨硬顶,总算把曹操的想法给掐灭。直到北魏时,太武帝拓跋焘将宫刑列入法典:“大逆不道,年十四已下腐刑。”而隋唐宋元几代,宫刑也都不见于正刑。五代十国时,南汉欲用群臣而尽阉之,则是一种变态的私刑,与刑罚没有什么关系。 ▲明仁宗画像 明初时,朱元璋、朱棣父子恢复了阉割之刑。明仁宗一上台后,下诏禁止了擅用酷刑,其中也包括了宫刑。但明亡之后,清朝又把宫刑列入正刑,从乾隆一直到光绪朝都适用。清朝乾隆时定制,凡是谋反大逆及杀一家三人以上的,正犯处以死刑,连坐涉及的人员,比如正犯的儿子,就处以宫刑。被阉者取消平民身份,强制留在内务府当差。可以说,清代的宫刑持续时间之长、催生的亚文化之多,堪为历朝之冠。 ▲图片来源-电影《九品芝麻官》 说完政策层面,就要说说具体操作了。至于怎么让受害者裆下一凉这事,并不是古代中国独有,比如古埃及流传下来一些阉割的方法。据说古埃及的奴隶主会买来一些6-10岁的孩童,阉割时先将棍棍和蛋蛋用力向外扯,以快刀利刃一刀切断。这时血液大量涌出,旁边的人便用准备好的木棍缚一块海绵,在沸油里蘸一下,带着滚烫烫的热油,不由分说捂到伤口上。 伤口受高温烫伤,立即蜷缩挡住断开的血管。为防再流血,以涂有油膏的布包裹住伤口。而后在地上掘一沙坑,将孩子埋到沙中,露出胸部呼吸,几天不许动弹,直到伤口初步愈合。这种方法危险性极高,极易出血过多或伤口感染造成死亡。据说被阉割的孩子只有25%的存活率。 中国清朝之前的宫刑实例记载不多,唐朝时安禄山给李猪儿阉割,史籍中廖廖记录了几笔:“禄山持刃尽去其势,血流数升,欲死。禄山以灰火傅之,尽日而苏。”到底割的什么不得而知。还也有不用割的,例如以皮绳系住蛋蛋使之坏死,或有捏碎法,采取渐近式的捏揉之法,将幼童的蛋蛋捏碎,使之丧失功能。这些办法因无法确保效果,因而没有成为主流。 到了清朝,如前所说,宫刑众多,所以阉割的技艺非常完善,还形成了专业阉人的从业者,人称“刀子匠”。阉割的细节,也被绘声绘色地被有些人物传记保留了下来。这种惨无人道、过于血腥的场面,笔者不想过多描述,想猎奇者自可去搜索之。 更夸张的是,清代不光男人可以有宫刑,连女人都可能有宫刑。对此,鲁迅先生也表示过惊讶:“对于女性,就叫幽闭,向来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但总之决非将她关起来,或者将它缝起来。……近时我好像查出一点大概来了,那办法的凶恶、妥当,而又合乎解剖学,真使我不得不吃惊。”到底是什么办法呢?其实史料中有线索。 清朝褚人获《坚瓠集》,在卷四里有“妇人幽闭”一条,作者引用明代王兆云《碣石剩谈》中的一段话:“男子去势,妇人幽闭是也。……椓窍之法,用木槌击妇女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其牝户,止能便溺,而人道遂永废也。”这段话来源于当时清朝一位姓许的刑部官员,应该比较可信。这种办法似乎是通过重击令子宫脱垂,从而阻塞产道,破坏生育功能。清朝酷刑之害,于此尽现。既然是冷兵器研究所,我们在文章的最后要介绍一下阉割的刀具了。 上图三种刀具据说都是阉割所用,但是形状差别之大,令人匪夷所思。特别是右起第一把刀,状如屠夫所用的割肉刀,令人一睹而生恐惧之意。这种刀具下刀极不精确,而所阉之人大多是幼童,所以不像是阉割所用者。网上流传这是刀子匠放在门首,用来提醒警示受阉者,如果心生惧意,那么干脆回家别来受割。如果对大刀免疫,届时看见小刀来割,也不会太过害怕。 ▲与古代宫刑相关的雕塑 左起第一把形制特殊,操作使用必然极为不便。阉割时刀下之人极度恐惧,定然极力挣扎,为求手术精确、成功,自然是越快越好操作越好。有传说这种刀是割蛋蛋之用,故而刀口较大。由于缺乏详细资料,此说概难信用。唯有中间小刀,尺寸合适,用来阉割似乎可能性最大。笔者幼年时见过劁猪匠阉猪,所用刀具亦十分短小精悍,如下图所示。 而据清末太监马某回忆,阉割之刀具弯曲如镰刀状,一刀下去,裆中之物便齐根断掉。从其回忆来看,像是下面这种刀具。 大体来看,应该是一种短小灵巧的刀具。刀的材质大概是铜的,或如传说中所云是铜与金的合金。这种金属的好处是不易生锈,避免受割者破伤风。 ▲网传中国太监的图片 好在社会进步,宫刑和太监都已被历史无情的淘汰,这些变态的人、事和物件,都作为历史的见证,时时警醒人类万勿再开文明的倒车。 本文系冷兵器研究所原创稿件。主编原廓、作者票非人,任何媒体或者公众号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古代对女子实施的肉刑
中国古代十大肉刑:一丈红、车裂之刑、醢刑、锯刑、人棍、抽肠、绳刑、石刑、灌铅、凿颠 如一丈红:如今人们在休闲之余不想出门的时候就会宅在家里追剧,近年来可是火了不少的古装剧啊,像《后宫甄嬛装》可以说是红到爆了,几乎全国人民都在看,细心的观众们也都发现了,在剧中出现了很多关于古代的酷刑。给人印象最深刻的就是一丈红,并且被赐一丈红后的图片简直触目惊心啊!就说这是中国古代十大肉刑之中位居榜首,最为残酷的一种刑罚,还被列入了古代女子刑罚之中。 所谓的一丈红是古代女子刑罚中的一种,经常会有好闺蜜之间开玩笑的说本宫赐你一丈红,但是如果你没有看过那种古装宫斗剧的话,就完全不了解这个一丈红究竟是什么意思。什么是一丈红呢?所谓的一丈红就是古代后宫用来惩罚犯错的妃嫔宫人的一种刑罚......【查看详情】车裂之刑: 在我国古代,不仅仅有着许多像窦娥一样蒙冤而死的人们,还有着很多的被酷刑折磨致死的苦命的人们。下面小编要说的这种酷刑就是车裂之刑,很多人知道什么是车裂之刑,简单的来说就是把人给五马分尸了,也是肉刑的一种,场面非常残忍不忍直视,据说商鞅就是车裂而死的,那么商鞅为什么被车裂呢? 什么是车裂之刑呢?车裂简单来说的话就是五马分尸,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块,车裂作为满清十大酷刑之一,可以说是非常残忍的了,比起蒸刑还要更加残忍.

历史中都有哪些酷刑,最残忍的酷刑究竟是哪个?
人类在折磨自己的同类方面,自古就显示出了超凡的想象力,只不过,这些想象力关联的是一个又一个活生生的个体生命。 在大多数仍旧存在死刑的国家里,会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主要有:谋杀他人,从事间谍,通敌叛国等,有时死刑也会被用于军事审判。在有些国家里,像强奸,通奸,乱伦,鸡奸等性犯罪也会被处以死刑。而在另一些国家里,毒品走私,贪污腐败,懦弱叛逃,反抗国家,叛变等也属于死刑的范畴。从一些历史文件和原始部落的风俗中我们可以发现,死刑在古代已经是司法体系的一部分了。我列举一下这些死刑的方式并不是因为我有什么种族主义,只是因为这些方式是我至今听过最耸人听闻的。 【注意:以下文章中所包含的部分图片可能会引起您的不适。】第十名:绞刑 虽然绞刑至今在法国外籍军团仍被沿用,但是其实风靡一时的绞刑现在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合法的。绞刑通常就是勒住脖子使人窒息而死,它也可以用来勒断人的脖子。绞刑曾经一度在西班牙被使用,直到1978年西班牙废除了死刑之后,绞刑在西班牙变得不合法了。 绞刑通常是犯人被困在椅子上,然后执行者拿一根金属条绕在犯人脖子上,慢慢的勒紧直至犯人死亡。在一些地方的绞刑里,通常还会在金属条上装上一颗钉子,这样在勒住犯人脖子的时候那颗钉子就能插入犯人的脊柱。犯人在执行绞刑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极度的痛苦而抽搐,直至死去。所有绞刑中最极端的版本就是西班牙加泰罗尼亚人所使用的。绞刑的最后一次被使用是1977年的José Luis Cerveto。安道尔是世界上最后一废除绞刑的国家,它在1990年正式废除绞刑。然而据印度作家同时也是法律专家的Parikh说,其实绞刑在印度仍然非常普遍。第九名:船刑 船刑是古代波斯的一种酷刑,它旨在把人慢慢折磨死。在船刑中犯人的背会和船绑在一起,双手和双脚还有头都会腾空。犯人会被要求喝下牛奶和蜂蜜,然后被送到痢疾的高发地区,接着犯人的身上也会被涂满蜂蜜和牛奶,这样就能够吸引昆虫爬到他身上来。接着犯人要在不流动的池塘里漂浮着,接受太阳的曝晒。此时毫无反抗能力的犯人只能任由自己的排泄物堆积在船里,这样越来越多的昆虫会爬到他身上,这些昆虫会吃他的肉,吸他的血。每天,犯人都会重新被喂食和涂抹蜂蜜以及牛奶,这样就可以保证犯人不是死于脱水和饥饿而是慢慢被折磨死的。但是一般性的犯人大多数还是会死于饥饿、脱水和休克型败血症。一般在执行船刑几天后犯人就会精神错乱。第八名:剥皮 顾名思义,剥皮就是把人身上的皮肤剥下来。剥皮的过程就像是为了满足口福或者获取皮毛而剥动物的皮一样。剥皮常被用于拷问和惩罚犯人,通过犯人被剥了多少皮我们可以知道这个人是在被拷问还是被执行死刑。剥皮是古时的一种刑罚,亚述人和明朝人曾经使用过这种刑罚。第七名:割肉 割肉也称凌迟,该刑法通常会对那些犯严重罪行的犯人使用。例如:通敌叛国,谋杀双亲等。凌迟在不同地方有许多不同的叫法。凌迟其实是中国公元900年开始使用的一种刑罚,直到1905年才被废除。通常,犯人会被绑在公共场所的柱子上,然后犯人身上的肉会被一片片割下来,至于具体如何操作的,在古代文献上没有详细记载,因此凌迟在不同地方的具体实施过程可能都不相同。后来在实行凌迟的过程中会使用麻醉药,也许这是对犯人的仁慈,或者只是为了不让犯人在凌迟过程中晕过去。凌迟主要在三个方面惩罚了犯人:首先是对犯人心理的羞辱——因为需要被展示在公共场所,再来是对病人身体上的折磨,最后是对于病人死后的羞辱。在一些剥皮刑罚时,有时还会对犯人实施肢解,例如:切割、撕扯、斩断,以及其他一些分离犯人身体的方法。第六名:轮刑 轮刑也称凯瑟琳轮,在中世纪和早期现代社会轮刑被用来处置那些极其恶劣的罪犯。轮刑一直被沿用到18世纪。在当时的法国、德国、丹麦、瑞士、罗马利亚、俄罗斯、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轮刑一直被当做一种严酷的刑法被使用。轮刑所使用的轮子就是普通的马车上的轮子,轮子里有发射型的结构,但是有时在轮刑中不一定非要用上轮子。有时犯人躺在轮子上被铁棍打,这样子就能使犯人被钉在轮子上。或者,犯人会被要求全身张开地躺在两个由X形摆放的木梁组成的圣安德烈十字架上,而犯人已经被辗坏的身体则会被放在轮子上公示。第五名:铜牛 铜牛亦称西西里牛,是一种发明于古希腊的刑罚手段。雅典一个名叫Perillos的黄铜发明者想西西里的阿拉克加斯帝王许诺说他发明了一项新的刑罚手段。他首先使用黄铜铸造了一头牛的模型,牛的身体是中空的,牛身上还开了一扇小门。犯人被关在牛的身体里,然后在牛身体下烧火,火逐渐把黄铜牛烧得通红,从而把犯人活活煮熟。由于铜牛结构特殊,因此烟会像香薰一样冒出来。牛的头部里装有由管子和塞子组成的结构,这个结构可以使得犯人在牛身体里面大叫的声音听起来就像是一头愤怒的牛发出的声音。甚至有传言说,当牛身上的门打开,犯人的遗体被取出来时,会有部分没有烧掉的骨头,这些骨头看起来像珠宝,会被用来做手铐。第四名:剖腹 剖腹或者取肝指的是从腹部里把重要器官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取出来。作为死刑的一种,这种刑罚必然是毁灭性的。在历史上,剖腹是一种非常残酷的死刑。一般来说,最后一个掏出来的器官都是心脏或者肾。在日本,剖腹一度被作为死刑的手法以及自杀仪式中的一部分。第三名:烹煮 受烹煮的人会被放在一个很大的缸里。在3000年前的俄罗斯和欧洲地区,烹煮首次被使用。通常烹煮中使用的大缸里会放满水、油、焦油、油脂,甚至是溶铅。有时犯人会被浸入这些液体中,然后液体被慢慢加热,有时犯人会被直接放进已经煮开的水中,通常会先把犯人的头放进去。接着那些执行者会用钩子把犯人浸的更深一点,这样就可以加速他们的死亡。或者可以使用装满油、树脂的容器加速犯人的死亡。犯人会逐渐全部浸在水中,慢慢地被煮死。第二名:刺刑 相对于上面的方法来说,接下来的这个方法可谓是最痛苦但却也是最有趣的一种。刺刑指的是一个人被刺穿在一根桩子上。可以从身体的侧面、直肠、阴道或者是嘴巴里穿过。这种死法十分痛苦,因为它会持续数日。通常桩子会被竖在地上,被穿在柱子上的人就这样一直悬空着直至死去。 有些时候把桩子插在地上是为了不让犯人立即死去,同时,桩子又可以堵住病人的伤口防止血流出来。在示众之后,犯人会被钝器从会阴和直肠穿入。钝器会把犯人的器官挤到一边,这样能够防止他立即死亡。钝器从胸腔穿出,然后穿入身体的顶部,这样就可以防止犯人从柱子上掉下来。犯人通常就会这样一直被穿在柱子上,直到由于重力和自身的针扎而慢慢落到地上。曾经使用过这种方法的帝国有亚述帝国、希腊帝国和罗马帝国。第一名:五马分尸 在中世纪的英国,会被五马分尸的人通常是那些叛变者。在1814年英国废除叛国罪之前,五马分尸这个刑罚还一直是合法的。这是一种十分耻辱而可怕的死刑,通常只有犯下叛变这样的最高罪行才会被施加这种死法。五马分尸只会对男性使用,女性要是犯下叛国罪会被绑在柱子上烧死。凡人首先会被捆在公共场合,接着会被吊起来,并割去生殖器,最后身体被分成四块。在一些着名的示众分尸中,如果有人不去看的话,甚至会被怀疑是潜在的叛国者。
古代的酷刑有五马分尸、炮烙、骑木驴、凌迟、腰斩。最残忍的当然是凌迟,因为真的是求生不得,求死不能,过程特别煎熬。
酷刑:1.对于不守妇道的妇女——浸猪笼、骑木驴 2.五马分尸 3.凌迟 最残忍的应属凌迟,凌迟分为三等: 第一等:要割三千三百五十七刀。第二等:要割两千八百九十六刀。第三等,要割一千五百八十五刀。
凌迟可以说是历史上最残酷的刑罚之一,这种刑罚要把人绑住割上数千刀之多,并且每一刀都要片下一块肉,刑罚结束之后往往人还没死。
第一个刑法叫做凌迟,也就是我们说的千刀万剐,不同的犯人会有不同的用刀次数。只有达到了刀的次数,犯人才可以咽气,这不仅是对犯人的考验,也是对行刑者刽子手的考验。

古代刑罚大全
古代刑法 古代刑法大观(Ancient times criminal law) 1、《 剥皮》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开。另外还有一种剥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 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由于水银比重很重,会把肌肉跟皮肤拉扯开来,埋在土里的人会痛得不停扭动,又无法挣脱,最后身体会从从定的那个口「光溜溜」的跳出来,只剩下一张皮留在土里……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后来发展成活剥。2、《腰 斩》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会一下子就死,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明成祖杀方孝孺就是用腰斩,传说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篡」字,一共写了十二个半才断气。3、《车 裂》即五马分尸,很简单,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块。 记得商鞅就是受五马分尸之刑。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4、《俱五刑》把砍头,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块」,通常是把人杀死以后,才把人的头、手脚剁下来,再把躯干剁成三块。汉高祖死后,吕后把他的宠妾如意夫人抓来,剁去手脚,割掉鼻子耳朵舌头,眼睛挖出,丢在猪圈里喂养,取名「人彘」。结果吕后自己的儿子看到,给活活吓死……5、《凌 迟》最早是把人杀死之后再剁成肉酱,称为「醢」,受过此刑的记得有子路,还有周文王的长子伯邑考。后来发展更加精细,目的还是要让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时候施刑,还要求受刑人必须身受多少刀以后才死。据说发展到后来,每次凌迟要由两个人执行,从脚开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犯人断气。而据说犯人若未割满一千刀就断了气,执行人也要受刑。发展成“死刑的艺术”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监刘谨,听说一共割了三天才让他断气……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6、《缢 首》在国外,绞刑是普遍使用的刑罚。中国人的绞刑是用弓弦缢杀……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後面开始旋转那张弓, 弓越转越紧,受刑人的气就越来越少,最后终于断气……岳飞父子就是这样死在风波亭,(因为他是功臣,不能斩首,要留全尸)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这样给吴三桂亲手缢杀……7、《烹 煮》即「请君入瓮」那是唐朝时代,武则天当皇帝的时候,朝中有位酷吏叫来俊臣,崇尚严刑峻法,对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对待。方法是找个大瓮,把人塞进去,然后在瓮下面用柴火加热。温度越来越高,受刑人也越来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话,往往就被烧死在瓮里...后来武则天听说了这件事,就把来俊臣找来,问他犯人不肯招供要怎么办?来俊臣很得意的把这个方法说了出来,武则天就淡淡的说了句:「则请君入瓮」,把来俊臣烧死……8、《宫 刑》司马迁就是受了宫刑,才会写出史记,也才会在「报任少卿书」里写出「身直为闺阁之臣」这样的句子。 中国人的阉割可讲究了。首先要拿绳子把小弟弟绑起来(包括子孙袋)让血液不流通,自然坏死,后拿利刃一刀割掉(全部喔!不是只有小弟弟)。割掉了以后拿香灰一盖,止血,还得拿根鹅毛插在尿道里。等过了几天把鹅毛拿掉,如果尿得出来,阉割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来,那个人就算废了,大概最后会死于尿毒症吧. 所以如果是要阉来当宦官的话,最好趁年纪还小就阉掉,年纪大了危险性高很多。此刑常被贵族冲抵死刑。相对的女性为“幽闭”,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锤捣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中酷刑。9、《刖 刑》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脚砍掉,以后者比较可信。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 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 不起来,所以稗官野史上说,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马车或人力车)。10、《插 针》用针插手指甲缝。常用于女囚11、《活 埋》活埋是战争时常用的手段。因为省力,速度也快。战争里的活埋,都是叫战俘自己挖坑,有时会先杀死俘虏再把他们推下去,但时间不够的时候(或是要省子弹时),就直接把他们推进去以后盖土。中国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不过没听过有什么名人受过这种刑罚。比较狠一点的,会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里,只露出一个头,然后开始凌虐……12、《鸩 毒》鸩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较人道的方式……中国古代的毒药中,最有名的应该是「鸠」这种毒药,成语中的「饮鸩止渴」便是源自于此。常用于赐死情况。13、《棍 刑》即木桩刑。 这里要说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这里说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从人的嘴或肛门里插进去,整根没入,穿破胃肠,让人死得苦不堪言。正史上没有看过用这种刑罚的记载,不过金庸小说「侠客行」里有提到,还给这种酷刑起了个美名叫「开口笑」。14、《锯 割》把人用铁锯活活锯死,其惨状似乎与凌迟、剥皮也在伯仲之间,难怪在地狱酷刑中,就专门有把人锯开的酷刑。然而,锯死活人不仅在传说的地狱中存在,在人间也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据《三国志.吴书.孙皓传》记载,三国时,吴帝孙皓的爱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抢夺百姓的财物,主管集市贸易的中郎将陈声原是孙皓的宠臣,他捕获抢劫者绳之以法。爱妾告诉孙皓,孙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逮捕陈声,命里武士而烧红的大锯锯断陈声的头,把他的尸体投到四望台下。15、《断 椎》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仇恨之极时,往往会想到要打断他的脊椎骨。打断脊椎骨确实是一种很解气的行为,因为人的脊梁骨若是断了,他也就一命呜呼了。在中国历史上,断椎也是一种很重要的酷刑。据《商君书.赏刑篇》载,春秋时姬重耳打算明文规定刑律,使国内百姓人人守法,就和大夫们一同商议。姬重耳的著名朝臣颠颉很晚才到,有人认为颠颉有罪,应该给以处罚。于是,姬重耳批准,将颠颉断椎处死。晋国的士大夫们都非常害怕,他们说:颠颉跟随姬重耳流亡列国十九年,功劳很大,现在偶尔有小过尚且受到如此严厉的刑罚,何况我们哪?从此人人畏刑守法。16、《灌 铅》在佛教关于阎罗的故事中,有阎罗黑白二相的说法,白相即为地狱之主,有百官所命,美女围侍;黑相即每天有两个时辰,要受铜汁灌肠之苦。与此相似,人间有灌锡或灌铅的酷刑。锡的熔点是摄氏二三二度,铅的熔点是摄氏三二七点四度,无论灌锡或灌铅都能把人烫死。而且溶化的锡或铅一入肚腹就会凝固成硬块,这种重金属的坠力也能致人死命。汉代厂川王刘去的王后阳城昭信妒忌而暴虐。刘去宠爱另一位名叫荣爱的美姬,多次和她一块饮酒,昭信妒性大发,就向刘去说:“荣爱看人时,神色有些不正常,大概是和谁有私情”。刘去信以为真,他见荣爱正在给他绣衣领上的花纹,就一怒之下夺过衣服投进火中烧掉了。荣爱见刘去生气,非常害怕,投井寻死,刘去命令人把她捞出来,不幸没有死。刘去杖责荣爱,她招认私情,荣爱受刑不过,胡乱说出和医生有奸情。刘去越发恼怒,就把荣爱绑在柱子上,用烧红的尖刀剜掉她的两只眼珠,再割下她的两条大腿上的肉,最后用溶化的铅灌入她的口中,这样一直把荣爱摧残至死。17、《梳 洗》这里说的梳洗并不是女子的梳妆打扮,而是一种极为残酷的刑罚,它指的是用铁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来,直至肉尽骨露,最终咽气。梳洗之刑的真正发明者是朱元璋,据沈文的《圣君初政记》记载,实施梳洗之刑时,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的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间杀猪用开水烫过之后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后早就气绝身亡了。梳洗之刑与凌迟有异曲同工之妙。据《旧唐书.桓彦范传》记载,武三思曾派周利贞逮捕桓彦范,把他在竹槎上曳来曳去,肉被尽,露出白骨,然后又把他杖杀。18、《黥》即墨刑,“臣不正君,服墨刑,凿其额,涅以墨”,是说用刀刺刻犯人的额颊等,然后以墨浸染,作为惩罚标记。19、《劓》割鼻子,约产生于商代。20、《笞》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腿、背部的刑罚。隋朝定为五刑之一,一直沿用到清代。21、《杖》用大荆条或大竹板抽打臀、腿、背部的刑罚。隋朝定为五刑之一,一直沿用到清代。22、《剕》一种砍脚的刑罚。23、《膑》是一种削掉膝盖骨的酷刑。24、《大辟》就是常说的砍头。周、商、春秋、战国时期也作死刑的通称。25、《炮烙》是把人放在烧红的金属刑具上的一种刑罚。26、《汤镬》是把人投入沸水中煮死的一种刑罚。27、《弃市》在闹市中执行死刑(砍头),并将尸体暴露在街头的一种刑罚。盛行于秦、汉、魏、晋各朝。28、《菹醢》一种酷刑,把犯人剁成肉泥。29、《野兽刑》这是古罗马的暴君Nero Claudius Caesar时代的一种残酷的刑罚。就是将犯人给斗兽场的狮子、豹子等动物做为食物。30、《铁处女刑》铁处女刑--纽伦堡之[铁处女],“她”是一个可以开合的容器,内部布满锐利的铁钉,随着“她”的关闭,犯人将会被戳死。格林神话记载:所谓的“铁处女”是在中古世纪的法国,有位女王,在某天梳头的时候不小心划破了自己的皮肤。发现被血浸过的地方竟然雪白一片,宛如少女的肌肤。多以她后来设计出这种刑具,将宫女在里面高高的hi起,自己却在浴池里享受那血淋淋的快感。因为她坚信,血会让自己看起来更年轻。有资料表明,中世纪匈牙利“嗜血女伯爵”Elizabeth Bathory常用这种东西将村内的少女关在里面。这种刑具在扫除女巫时期也曾用过。因为门上有钉子,所以关进去的人会慢慢流血,慢慢流......慢......慢......流......,最后痛苦而死。女巫时期不少少女死于这种刑具之下。铁处女是欧洲中世纪时的刑具,外表像个人形棺材,内侧各个地方都装有可活动铁钉,改变铁钉刺的不同部位进行拷问。尤其是会引起剧烈疼痛的地方和近致命处的铁钉是可活动的。执行人故意吧这些地方的铁钉稍稍往外拔一点,这样可以延长受刑人的痛苦。该刑具具有四个基本特征,这四个基本特征也充分显示了其残忍性。若从小孔向里面钉入长钉会把受刑人的身体打通。为了增加受刑人的痛苦,还特地避开了受刑人的致命要害。由于该刑具是垂直放置的,因而受刑人在桶棺内完全是被铁钉悬挂起来的。桶棺内的空间极其狭小,这会不断地带给受刑人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这种刑具虽然四面也有对开的们,但即使把所有的门打开,受刑人也跑不掉。该刑具的桶壁做得很厚,不开门的话在外面是听不到受刑人的呻吟声和惨叫声的。而且假如中途把门打开,再关上时,铁针还会刺入受刑人身上同样的伤口之中,因此根本不要奢望能够减轻临死前的痛苦。31、《割喉刑》是古罗马特有的刑罚。就是用匕首将犯人喉咙割开,导致犯人流血过多而死。32、《饿刑》在中世纪欧洲,给犯人扣上面具,口腔里被塞上一条铁舌头,手脚立枷,犯人因饥饿而死。33、《鼓刑》在古代韩国,让犯人背着一口大鼓,后面行刑手用力敲打鼓面,以震得犯人难受;鼓面破了往往要换,只震得犯人倒下为止。34、《舂刑》就是犯人被施以黥刑以后,押送边境,服晒谷、舂米之劳役,此刑多对付不孝顺的女犯。35、《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36、《压刑》通过车轮的转动,将人压碎,车轮多做的较宽大,此刑用于欧洲古代。37、《升刑》这种机械不是用来提升,而是用来将犯人渐渐的撑拉,直到骨断筋折。这在黑暗的中世纪很多见。38、《痒死刑》让虱子、蚊子、苍蝇围着人咬,并将脏水往犯人身上泼、脏草及朽木往犯人身上捆,此刑多用于处置淫妇。39、《石刑》将犯人在低洼处捆好,执刑人站在高处扔石头将其砸死。这是有记载以来最早的刑法。40、《骑木驴刑》骑木驴,一种针对女性犯人的酷刑。所谓木驴,其实就是一头用木头做成的驴,木驴背上,竖着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当女犯被强行按坐下去时,那根尖木桩就直直地刺进了她的下身。而且,随着木驴的走动,那根尖木桩也一伸一缩,直弄得女犯下身鲜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很多受此刑的女犯往往会惨死在木驴上。在古代,这种刑罚常常用于惩处所谓的偷情淫妇,传说由狄仁杰发明。41、《木杖刑》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罪, 必须“去衣受杖”。 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多用木板打。42、《赐“物”之刑》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赐死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43、《髡刑》 又称髡首,就是剃去犯人头发的刑罚,只用于女性。
中国古代刑罚的分类在不同的时代有所不同,具体分类如下: 1、原始社会: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2、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3、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4、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5、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6、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7、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 “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 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 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夹手指 凌迟:即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而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毙命 车裂:就是把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套上马匹,分别向不同的方向拉,这样把人的身体硬撕裂为五块,所以名为车裂。有时,执行这种刑罚时不用车,而直接用五条牛或马来拉,所以车裂俗称五牛分尸或五马分尸。 剥皮,这两个字一听就叫人毛骨悚然,其残酷程度并不亚于凌迟。 炮烙:制成方格,下面煨上炭火,把铜格子烧得通红,让有罪的囚犯赤着双脚在上面行走,囚犯痛得惨叫不已,有的人就从格子上掉下来,落入火中被烧死。 插针 用针插手指甲缝,常用于女囚。 烹煮古代时一种酷刑,即将犯人投入装有沸水、热油的大镬、大鼎中煮或炸以处死的刑罚,也叫烹刑、镬烹、鼎烹等。 大卸八块 古代酷刑之“具五刑”,俗称“大卸八块”,车裂颇为相似,但仍有细微差别。本意为砍头,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块」,通常是把人杀死以后,才把人的头、手脚剁下来,再把躯干剁成三块。现指把完整的事物分成若干小块。
原始社会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西周古代刑罚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秦古代刑罚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汉代古代刑罚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第一,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 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 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 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 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 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 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元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明清 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 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