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万富姐”吴英狱中起诉离婚,此举的原因是什么?
“亿万富姐”吴英狱中起诉离婚,据吴英的起诉状称,她的丈夫周某某在她入狱期间已同他人同居,在未与她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生活,两人的感情实际已经破灭,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的5.9亿债务进行分割。 吴英,1981年生人,浙江本地人,中专毕业后便在家乡就业,在多年的奋斗拼搏下,最终成为了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她在担任公司法人期间,以自己和公司的名义向11个人进行非法集资,最终投资失败,便被人告上法庭,最终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表现良好经两次减刑到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而她名下的公司和房产经低价处理进行抵债,但到目前为止,公司与资产仍未处置完毕。 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她的丈夫周某某已与他人同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其实在吴英提出离婚之前,周某某已经两次提出离婚,但是都没有得到吴英的同意,而吴英此次提出离婚还面临着一些很难处理的问题,一个就是高额的诉讼费问题,根据法律,想要分割5.9亿的债务,就需要先预缴300万左右的诉讼费,这对于债台高筑的吴英来说,着实是一笔不少的费用,另外一个就是如何分割这5.9亿的债务,这就需要吴英提出有力证据证明这些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投资,否则吴英可能将会独自承担这些债务。 同时,由于吴英还在狱中,只能在监狱法庭进行开庭,所面临的困难和麻烦将会更多,目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已经对该案立案,一切静待开庭后才能知晓。
可能是为了让对方以后在生活中有一个很好的日子,所以才会选择这样做。也可以看出这个女人是一个重情重义的人。
主要是因为她的丈夫想在外面有好的生活,所以才会做出离婚的举动,她在狱中同意了离婚的要求。
可能是为了让对方以后有更好的生活,也是为了让对方以后不受到自己的牵连。才会和对方离婚。

吴英案的简介
吴英,1981年出生,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人,案发时26岁。1999年吴英从技校中途辍学后在当地一家美容店当学徒,2005年开始与丈夫一起在东阳市区经营理发休闲屋、美容美体中心等。2006年下半年,吴英以一亿注册资金先后创办了“本色集团”的八家公司,行业涉及酒店、商贸、建材、婚庆、广告、物流、网络等。外界一度传闻其资产高达三十八亿元,并由此位列2006年“胡润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2007年3月被刑事拘留37天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6日被浙江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与她同时被批捕的还有六人。2007年3月,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东阳市公安局逮捕。2009年4月16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吴英,检察机关指控吴英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亿元。28岁的吴英演绎了一个短期的财富传奇故事。

浙江吴英案是怎么回事?
广大中小企业一向处于资金饥渴状态,因为从正规金融机构难以贷到款,国有大型银行垄断了大量资本却只带个国有或大型企业,所以广大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需要从其他非正规途径满足,比如地下钱庄又比如民间集资,所以此类现象广泛存在于民间中小企业之间,而且浙江商人有着集资做生意的传统,这可以说是在国家金融垄断和压抑中的无奈之举。 所以吴英案对民间企业有着示范效应,代表国家对此类现象的表态,到底是为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而规范和鼓励民间金融发展,还是为了维护银行的垄断利润而杀一儆百呢?------------------------ 个人认为吴英案会再次重申,因为中国经济发展乏力,需要广大中小企业的拉动,而前几天高级法院已经发出通知:要审慎地处理民间借贷的案件,态度已经表明了这次案件的最终结果了。
支持,最近有关注到吴英这个人。虽不认识吴英,但我也觉得她罪不致死,这样对她太不公平了,我觉得人的生命太珍贵了,不能就这么潦草掉一个人的生命,她未杀害过人,为什么要至她死地呢?人类社会和谐固然重要,但我们也不能绝至牺牲她人生命来明示大家吧,最始出的人都是善良之心的,如果要她死的人,摸摸自己的良心看看,这会给自己带来帮助么,也会给社会带来多大的变化么,自己会开心么?这明显只会将现实变为残忍,其实我们只要合理的定罪于有罪的人就好,而不是那种非真正正义的心态去看待,毕竟她不是那凶神恶煞的杀人歹徒。在此突然想到了这些观念,希望分享大家、呼吁大家,愿大家在接收吴英这个事件后,是懂得警惕自己,不论是自己或是他人请“珍惜生命”。以后社会和谐稳定还要靠大家正面的思想、思考,好好协助祖国的教育机制普及和提升才是明智的通道,让每个时代成长的人都在教育中成长,让他们懂得怎么合理的充实自己,让他能够幸福的活在现代世界!结合这些观点,愿大家帮助这个犯了错的生命吧!
一个人的犯罪是有很多因素的,从小生活的环境和不幸经历,社会的等级差距,政府的制度不完善,当然还有利益和欲望的驱使,不是一个因素造成的。吴英的犯罪更不是一个方面造成的,这和社会的等级差距,政府制度不完善,官员的腐败无能是分不开的,当然还有她自身的欲望驱使。对吴英政府和社会是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的,不应该让吴英个人承担一切,政府对此是有责任的,判吴英死刑是政府逃避责任的行为。政府应该承担自身制度不完善和社会贫富等级差距的责任,制定出更完善的制度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杀吴英并不能起到震慑作用,政府一直在说要保证生命权,我看没有。。。。虽然吴英是个罪人,她要是死了我们会向怀念秋瑾一样怀念她,因为她让我们看清了当权者,看清了执政党
一个比窦娥还冤的女人,现代版的杨白劳。请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你说吴英引起了民愤,我看是恰恰相反,现在是你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引起了民愤。我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刀下留人!!!
到现在财产理不清,暴露了贪心和露体为们的丑恶嘴脸

东阳吴英案现在又什么新进展没?
吴英案进展: 2007年2月13日:吴英被刑拘曾因创造“一夜暴富”神话而引起海内外关注的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日前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东阳市政府已经着手对吴英下属的“本色集团”进行清产核资,该集团700余名员工已由市政府垫付工资,相关处置工作正在有序进行。2007年3月16日:吴英被批准逮捕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6岁的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被刑事拘留37天后,于16日被浙江东阳市公安局逮捕。2008年2月25日:浙江法院受理吴英涉嫌非法集资案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检察机关对东阳亿万“富姐”吴英及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检察机关指吴英及本色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七亿多元人民币,同时被起诉的还有林卫平等七人。2009年12月18日:吴英因集资诈骗一审被判死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12月28日:吴英不服一审死刑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吴英提出5点上诉理由,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2011年4月7日:吴英二审当庭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金华市中院开庭,进行吴英案的二审。吴英的辩护律师二审仍为吴英做无罪辩护。吴英当庭认罪,承认此前东阳市检察院对她“非法集资公众存款罪”的公诉。2012年1月18日:浙江高院二审维持吴英死刑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 发回浙江高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讯了被告人,现已复核完毕。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2年5月21日:吴英集资诈骗案重审改判死缓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吴英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6月5日,东阳市政府牵头成立了由法院、公安、国土、房管、国资、工商等多部门人员为处置小组成员、副市长陈军任组长的“吴英案资产处置小组”,同时邀请了林卫平等5名债权人代表成立吴英案资产处置监督小组,对资产处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2014年7月23日,吴英的委托代理人蔺文财以陈军在吴英出事前曾向其索贿十多万元钱为由,向东阳市政府申请陈军回避。2014年9月4日,浙江省东阳市检察院对吴永正、蔺文财涉嫌诬告陷害罪做出不批捕决定。两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最新进展: 2014年7月11日,浙江“亿万富姐”吴英减刑案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开庭审理,法院裁定,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因集资诈骗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省高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缓刑于今年5月期满,为确定吴英是否符合《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死缓减刑条件,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其减刑案。根据浙法公开网公布的浙江省高院(2014)浙刑执字第484号公告,开庭时间为7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地点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审理方式是公开审理。吴英案的申诉案件代理律师朱建伟介绍,按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期满后将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将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的话,由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终审判决书中认定,吴英被扣押的财产价值1.7亿元。但吴英一方认为该鉴定结论明显偏低,漏计很多资产。2013年2月20日,吴英家人向最高院提交刑事申诉状,要求依法撤销浙江省高院做出的(2012)浙刑二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无罪,并主张吴英的资产完全可以偿清债务。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如果浙江省高院受理上述申诉并立案,应当在3-6个月内做出决定。但朱建伟说,对于这份申诉书,浙江省高院至今未做出受理答复,但也未告知不受理,至今悬而未决,令他们无法采取下一步行动。吴英案还有几个行政、民事诉讼仍在进行中,但目前均无进展。2015年3月26日,吴英案律师朱建伟、吕海波再赴浙江东阳,与吴英父亲吴永正商议后,决定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浙江省高院等部门提交补充申诉状,吴英案或由此迎来新曙光。 与此同时,3月初,中办国办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解决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过程中的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等突出问题。而一直饱受诟病的吴英案资产处置工作仍然进展缓慢,吴英案律师指出,东阳官方在本案涉案资产处置上存在诸多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之处,他们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上述文件精神。
一直没动静呢

浙江“吴英”案,吴英是何须人物?
吴英是一个非常能干的姑娘。二十多岁时就有了自己的产业,而后又通过朋友亲戚集资,开创了一个商业神话。她是一个经营奇才,能敏锐地捕捉商机,同时也非常大度和重情义。但不知怎么回事,就来人封了她的财产。她本人已受了五年牢狱之灾,至今还在死审复核中。有很多人为她呼吁,希望能饶她一死。因为她只是借了人家钱,人家也愿意借,她又没有伤害谁。 (1)吴英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的方法非法集资。 第一,在案证据证实,吴英在向他人进行高利集资时,均虚构投资商铺、做煤和石油生意、炒期货赚钱、资金周转等各种虚假理由,如在向林卫平、杨志昴、杨卫江、龚益峰等人集资时,虚构合作投资广州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在向杨卫陵等人集资时,虚构炒铜期货赚了大钱,等等。但实际上,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纯属子虚乌有,炒期货亏损近5000万元。不但如此,吴英还用非法集资来的1600多万元给杨卫陵等人分红,诱使杨卫陵的下线源源不断地提供资金给杨并催促杨将钱给吴英,吴英从而又从杨卫陵等人处集得9600多万元。又如,在向周忠红、毛夏娣等人集资时,虚构做煤、石油等生意,并许以每季高达50%的利润分成。 第二,吴英为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采用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并用这些公司装扮东阳市本色一条街;买断东阳至义乌道路两边的广告位,集中推出本色集团各公司宣传广告;支付保证金后,一次性签订大额购房协议、高调参与大宗地块竞拍,制造轰动效应,但事后又不购房、购地,分文不付;将骗购来的大量珠宝堆在办公室炫富,或随意送人,在公众面前制造暴富假象,蒙骗集资对象及他们的下线。 第三,一旦有中间人拉来资金大户,吴英即带其参观本色公司一条街,提供大堆虚假购买房地产协议和用诈骗款购买的房产证,从而使得为数众多的受害人对吴英的财富信之不疑,“自愿”将巨额款项投给她。 第四,到集资诈骗后期,为了应付挤满本色概念酒店的讨债人和继续集资诈骗,吴英还伪造了4900万元假的工商银行汇票和私刻了两枚广发银行业务专用章。 (2)吴英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一,吴英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仍大肆高息非法集资。吴英本来就没有经济基础,自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已负巨额债务,其后又不计条件、不计后果地大量高息集资,根本不考虑自身偿还能力,对巨额集资款又无账目、无记录,并向本色集团高管和员工隐瞒前述行为,致使他们都不知道钱从哪里来流向哪里去。 第二,吴英以高额利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吴英刚开始集资的回报条件就达到每万元每天30元至50元,且给介绍集资的中间人每万元每天10元或每季30-100%的好处费。但其并未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也不可能获得如此丰厚的利润。到后期集资的回报条件是受害人说了算,吴英曾指示帮助其集资的人:什么条件都能答应,只要能拿到钱就行。 第三,吴英并未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吴英除了将少部分非法集资款用于注册传统微利行业的公司以掩盖真相外,绝大部分集资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一是为了造成其守信誉和巨富的假象,骗取更多的钱款,吴英将部分集资款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一次性签订上万平方米的购房协议并交纳上千万的定金,但事后又不买房,参与竞拍土地将价格抬到最高拍得后就不支付余款,因此仅被没收的预付款、定金、保证金就达4000多万元;用集资款购买1亿多元珠宝,随意赠送他人、或摆在办公室炫富等,她曾对珠宝商说“我的钱太多了、不知怎么花”;还用集资款进行赞助等,欺骗群众。二是肆意挥霍集资款。吴英本人供认购物从不计较价格,经常到商场扫货,往往一次购买几十万元,在不到一年时间内个人吃玩和购物花费就有1000多万元;吴英喜欢车,用集资诈骗来的钱购买法拉利、宝马等豪车40多辆共计近2000万元,其中一辆二手法拉利就用了375万元;还用集资款进行赌博。至案发前,吴英已四处躲债,根本不具偿还能力,造成巨额集资款不能归还,还有大量债务。 吴英的上述种种行为显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集资,一、二审法院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与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的刑法规定相符。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所以,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2009年10月,吴英一审被判死刑,2010年吴英不服判决上诉。二审开庭时,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继续否认集资诈骗罪。吴英被刑拘后,为求立功免死,曾检举她所行贿的多名官员。此外,一审前,十几名官员曾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官判处吴英死刑,一审判决完后,这些官员又曾要求二审维持原判。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滕彪说“吴英究竟检举了多少官员?姓谁名谁?多少金额?有无查处?哪些官员联名要求处死吴英?他们从吴英资产中获利多少?成功检举贪官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为何法院量刑时不予考虑?在这么多问题没有说法的情况下,为何匆匆忙忙判吴英死刑?”除了对这个年轻生命的惋惜,更重要的是,人们希望通过吴英案的转机看到中国金融改革的转机、中国法制的进步等。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表示,对经济犯罪判处死刑,这实际上是把生命和金钱等同起来。人的生命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生命的价值远远高于金钱。“我们俗话说‘杀人偿命’,杀人,还可以说偿命,一命抵一命。但是经济犯罪为什么要判死刑呢?经济犯罪,要知道,一个人贪图的是金钱,你给他最大的惩罚是把他罚得倾家荡产。把他判处死刑了,到底有多大的必要和价值?”法学泰斗张思之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以及大法官的信中写道:吴英案,其集资对象都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并非社会不确定公众,查其资金去向,也大多流入当地事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换句话说,吴英未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投资批驳,其经营手段和目的不仅合情且未违法。另外,如果有心设局诈骗,早会仿效国中巨贪,变卖资产卷款逃逸,岂能在当地留下大量资产。面对金融市场日趋复杂的情势,如何判处,可能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吴英案刀下留人,应属合情合理。 易中天有句话,说出了人们对吴英案的心声,也碰触了人们心中最柔软的部分:她是卡扎菲吗?她是萨达姆吗?她是本拉登吗?不立马杀了她,我们就“国将不国”吗?恐怕恰恰相反!易中天说:“我不懂金融,也不懂法律,对吴英案更知甚少。但我知道两点:一、经济犯罪不判死刑,已经成为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二、本案事实部分不清,法律适用部分存在巨大争议。在此前提下,还要立即对吴英执行死刑吗?心智健全,并稍有恻隐之心的人都会说:不!”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吴英的问题是金融创新困境的写照,吴英当初公开经营数年,政fu和法律并没有干预,等到吴英陷入困境再以法律制裁,主要原因就是相关的领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最后是以成败论英雄。
浙江东阳原亿万富姐,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因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后,引发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网民们对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价值观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一场罕见讨论,司法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严重背离,一个普通案件迅速演变为一起法治事件。 新华社中国网事新媒体创意策划中心独家专访了八位长期关注此案的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企业家。专家学者用历史的眼光,辩证的观点,从司法导向、死刑改革、以人为本的理念等多个角度,纵论“吴英案”背后法治、金融和经济领域的制度纠结。 “吴英案”将成为中国司法里程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