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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7月27日,毛书亮被羁押200天后,邓州市公安局第5次以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当天,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也写好了起诉书。
起诉书中,毛书亮除盗窃公私财物外,还多了私藏枪支弹药的罪名。
8月22日,毛书亮案在邓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合议庭在评议笔录中称,检方针对毛书亮的盗窃案,已经撤诉。而撤诉一事,直到1992年1月14日,检方才书面确认。
6天后,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毛书亮一年有期徒刑,罪名是:私藏枪支弹药罪。
私藏枪支弹药
对于私藏枪支弹药,毛书亮一头雾水。
1991年1月10日,警方拘留毛书亮第二天。
邓州市公安局民警黄长俊、马建伟持搜查令,对毛书亮住处进行了搜查。卷宗显示,公安局的扣押清单中,有“五六”式“七点六二”普通钢弹一盒,共计750发,还有9个雷管和两包火药。
法院判决书中,还出现了导火索,但在扣押物品清单中,导火索并不存在。
邓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森说,他们就是根据这份清单和相关图片,认定了毛书亮犯私藏枪支弹药罪。
而在公安搜查当天的同一时间段,公安局还有一份手写记录:“未发现大量现金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时隔20多年后,刘森称,他第一次听说这个记录,当时在案卷里没有。
实际上,1991年1月29日,公安局在起诉意见书主文部分,也没有提及发现的违禁物品,但在落款日期下面,被人手写上了“随卷转半制动步枪子弹750发雷管9枚14-76-13炸药568g49-82-13导火索684g”字样。
有关弹药来历,毛书亮被羁押期间,多次向办案人员说并不知情。唯一想起来的可能性,也是猜测。
在城郊乡派出所“被盗”第二天下午5点多,毛书亮的爱人外出办事,他一人在家照看旅社。不久后,旅社里来了一位身穿“军人”制服的人要求住宿,毛书亮赶紧安排。他看到“军人”从提包里掏出一些生活用品外,又拿出一个牛皮纸包。
得知毛书亮是旅社主人后,“军人”让他把牛皮纸包寄存一下,称自己要上街办事。
毛书亮将物品放到了旅客物品寄存柜中。
毛书亮说,出于职业敏感,他觉得这个“军人”形迹可疑,他把牛皮纸打开,里面是一个密封完好白铁盒子,没仔细看,便将东西放回原处。
没一会儿,毛书亮要外出,他喊来外甥照看旅社,并给爱人留了一张纸条,内容是:“有位‘军人’若要取寄存物品,务必见我。”
但这个纸条是否真实存在过,目前没有证据。
“我就想当着‘军人’的面,检查里面物品。”毛书亮说。
随后几天,毛书亮由于元旦值班,晚上极少回家,甚至忘了“军人”存放物品的事。
而牛皮纸包装的铁盒,里面就是公安搜查出的子弹和炸药等。

法制社会
关于这个线索,刘森称公安查了很久,没有办法佐证毛书亮的说法属实,所以只能按警方调查。
毛书亮称,他就此写了不少材料,但没有影响到案件判决。
另外,按照判决书显示,毛书亮的刑期在1992年1月8日结束,但直到30日,法院才将判决书送到他手中。由此,毛书亮被非法超期羁押2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