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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游行在美国颇为常见,但它不再是异见人士的专属行为,而成为主流人群的政治参与形式。1999年抗议世贸组织的示威成为劳工组织、环保主义者以及激进份子的“不可能”的联合。与往往以暴力冲突收场的反全球化示威不同的是,最近美国爆发的反战示威,吸引了社会更广泛人群。这次游行也体现了这一趋势:庞大的规模,广泛的支持以及暴力事件的空缺。游行吸引了许多过去不知抗议示威为何物的普通百姓。初来乍到的示威者极少采取令人反感的极端暴力活动……

分寸、文化在美国的示威文化中,政府利益和老百姓的利益,不是你有我就没有的关系,而是你有我也有的关系。当两种利益处在一个平台上时,便要寻求折衷与妥协,这是美国示威文化的精髓。首都华盛顿是双方都有权利表演的一个大平台,政府可以去实现政府的利益,老百姓则可以享受示威自由。这样就出现了电视上极有对比色彩的画面:这边总统就职典礼显得神圣庄严,那边老百姓示威则色彩斑斓,各不相干,虽然极不对称,但却相映成趣,双方遵循的原则是谁也别乱来。
细想来,在所有的民主法律之中,游行示威从来就是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力。由此说来,美国人以游行示威的方式参与他们国家政治,表达自己的政治意见,争取合法权益,实在是合情、合理,更加合法的事情。据说,就是因为如此,在美国就像商场经营者把顾客视为上帝一样,当官的也不得不把选民视为“上帝”。
美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适用于游行和集会的联邦法律,但各州基本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游行示威的地点、时间、形式、目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等都有所约束,其总的原则是:游行前必须向当局提出申请。
各州的法律有一些出入,比如在华盛顿,需要提前3天申请“游行示威许可证”,许可证由美国公园警察局发放。而在纽约、洛杉矶、波士顿这些地区,只需要在36小时前提出申请。当然,在美国,申请游行示威必须有明确的负责人,并且还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避免发生损坏公共设施的赔偿。

1.示威,“另类的”政治参与
西方社会有一个重要思想:“公民社会制衡国家”。认为国家是“必要的邪恶”,国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公民社会需要国家调解其内部的利益冲突,保护其安全及完成公民社会无力承担的公益事业。但是国家具有自我扩张的倾向,若无力制止,国家权力和国家活动范围将会无限制地扩张下去,从而危及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因此自由主义者主张以公民社会来制衡国家,划定国家行动的界限,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现代的民主主义者继承了自由主义的思想并已形成一个共识,即一个强有力的公民社会乃是民主必不可少的条件。
2.本能警惕:对政府行为设防
美国政体被一种深刻的政治文化习惯无形地支撑着,那就是:人们从根本上不信任政府与官员,基于这种不信任而产生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处处对政府的行为设防。这种对政府与官员的近乎本能的政治警醒,使美国社会中始终存在着无数由公民自发组织的社团。各种民间组织的存在,似乎专门为了与政府作对。他们这种永不改变的怀疑政府的精神,是美国民间社团生命的基石。
3.美国人民为什么不相信政府?
美国人民本来就不相信政府,而且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呈逐年降低趋势。如今有3/4的美国公民不信任政府。政府公信力是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具体涉及到两个方面:政府行为的客观效果;公众对政府行为的主观感知。1964年民调显示有3/4的美国公众信任美国联邦政府,而1995年同样民调显示只有1/4美国公众信任美国联邦政府。公信力的下降不仅存在于联邦政府,更普遍存在其他公众部门。

4.示威游行的拥有法律依据
人民之集会示威游行及集会机即根据美团宪法所作之下列规定:
1、 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之法律:设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限制或剥夺人民言论及出版之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救济之权利。
2、 第九条修正案规定:「本宪法列举各种权利,不得解释为否认或取消人民所保有之其它权利」(所指即隐私权,亦指民权隐摄论,即人民握有对隐私的隐摄权的保留权。)
由于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救济之权利」之规定,美国迄无一综涉游行示威或和平集会之联邦法律,可资普遍应用于全国。
依照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公民享有高度自由的游行示威的权利,只要是和平及非暴力,都能在程序上得到批准。说白了,申请许可的意义在于警察将有足够的准备,以保护示威者的安全和现场秩序。
美国游行示威的主题繁多,多是籍游行来主张自己的权益以得到具体的事宜解决。比如医疗问题、教育问题、艾滋病救助、反同性恋歧视、反战、呼吁爱护动物、环保、惩治司法腐败、缩减军费、撤军、弹劾总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