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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公安局
检方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河北高院发回重审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将案件退回高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06年1月13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6年6月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7月27日,接到判决书的张明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明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依法裁定如下: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案发回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7年12月11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张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随后,张明不服判决,再次申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1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支持申诉理由”为由,驳回了证明的申诉。

司法鉴定所鉴定
两家司法鉴定所鉴定显示:非本人签名
“2013年,我搜集到了新的证据,发现询问笔录中犯罪嫌疑人张明的笔录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另一个关键性证人哈恩东(在看守所与张明同一监室)的签名也存在非本人签名,即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张明的代理律师童新政说。
2013年8月,童新政所在的天津三实世纪综合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明在2005年5月25日公安机关所做的“讯问笔录”签名以及关键证人哈恩东的签名,与同案卷中其本人的签明做字迹鉴定,结果显示:张明与哈恩东的签名与同案卷中的签名非同一人所写。
2013年9月,童新政所在律师事务所,又委托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张明在2005年6月5日公安机关所做的《辨认笔录》签名与在拘留所中所写的12封书信的签名做书写鉴定,结果显示:《辨认笔录》中“张明”签名字迹与12封书信中“张明”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

探监
探监日
保定市某监狱每月一次的探监日,韦蜀勋总是站在队伍排头的位置。12年来,韦蜀勋无数次往返于天津和保定之间,风里来雨里去,从无间断。
狱友家属同情这个满头白发,步履日渐蹒跚的老太太,几乎每次都是独自一人,还跑得这么勤,“大娘,你怎么每次都来?”“大娘,你家里人呢?”
2005年,韦蜀勋的小儿子张明,在河北省保定市涉嫌一宗杀人案,他被指控将一河北籍男子刺死并将尸体肢解藏匿,案子经过一审、发回重审、二审起诉,2007年,河北省保定市中院二审判定:张明犯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明自刑事拘留进入看守所后就不断喊冤,辩护律师主张案件无论是凶器等关键性证据还是证人证词都存在诸多疑点,但二审宣判后,对于仍然不服判决的张明和韦蜀勋,律师劝道:“先进监狱吧,比看守所条件好,有什么事到监狱还可以再申诉。”